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千元水果票過期 工商:霸王條款商家說了不算
發(fā)布時間:2012-03-08
來源:中國水果交易網(wǎng)
作者:殷桃小娃子
閱讀:(1336)
【導讀】
3張價值1000元的水果票因為過了提貨期,被商家拒絕使用。最近,贛榆縣的周女士因為這事投訴至當?shù)毓ど滩块T,最終得以順利提走水
3張價值1000元的水果票因為過了“提貨期”,被商家拒絕使用。最近,贛榆縣的周女士因為這事投訴至當?shù)毓ど滩块T,最終得以順利提走水果。
過了有效期,水果票提貨被拒
近日,贛榆縣的周女士拿著單位不久前發(fā)的3張價值1000元的水果票來到當?shù)匾凰晏嶝?,卻遭商家拒絕,原因是水果票過期了。
周女士認為,這幾張水果票是單位發(fā)的福利,自己也沒有注意到票面上還有有效期,況且,超過有效期也就短短兩天,怎么就不給提貨了呢?對此,商家表示,他們是連鎖店,提貨制度都是總部規(guī)定的,并且電腦上要審批出貨記錄的,對于超過有效期的提貨券他們都不發(fā)貨。
雙方協(xié)商不成,周女士投訴至贛榆縣工商局青口分局。
霸王條款,有效期不作數(shù)
在調解過程中,該水果店負責人表示,這個有效期的確是公司總部規(guī)定的,而且水果票上也有標明,上面還有“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”字樣,因此不好給周女士提貨。
針對商家的解釋,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表示,一、提貨券上的有效期條款是“霸王條款”,典型地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,屬于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條款;二、提貨券上的“最終解釋權”也是無效條款,因為其與《合同法》有關規(guī)定相抵觸,屬于不合法的條款。
工商部門表示,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第四十條規(guī)定,格式合同中,提供格式條款方免除其責任、加重對方責任、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,該條款無效。商家在消費、服務卡券上注明有效期、強調解釋權必須在法律法規(guī)允許的范圍內,否則消費者可維權。
聽了工商部門的說法后,水果店負責人也意識到問題所在,表示聯(lián)系總部后盡快給周女士一個說法。截至發(fā)稿時,記者獲悉,周女士已經(jīng)順利地提到了水果。
在此,工商部門想說的是,雖然商家在一些現(xiàn)金消費券上自行規(guī)定有效期是一種“霸王條款”,但消費者在使用這類消費券時,最好是留意一下期限,盡量在這個期限內消費完畢,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。如果實在不小心過期了,商家不允許使用,可請求工商部門幫忙。(侍 敏 史蘭娟
過了有效期,水果票提貨被拒
近日,贛榆縣的周女士拿著單位不久前發(fā)的3張價值1000元的水果票來到當?shù)匾凰晏嶝?,卻遭商家拒絕,原因是水果票過期了。
周女士認為,這幾張水果票是單位發(fā)的福利,自己也沒有注意到票面上還有有效期,況且,超過有效期也就短短兩天,怎么就不給提貨了呢?對此,商家表示,他們是連鎖店,提貨制度都是總部規(guī)定的,并且電腦上要審批出貨記錄的,對于超過有效期的提貨券他們都不發(fā)貨。
雙方協(xié)商不成,周女士投訴至贛榆縣工商局青口分局。
霸王條款,有效期不作數(shù)
在調解過程中,該水果店負責人表示,這個有效期的確是公司總部規(guī)定的,而且水果票上也有標明,上面還有“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”字樣,因此不好給周女士提貨。
針對商家的解釋,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表示,一、提貨券上的有效期條款是“霸王條款”,典型地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,屬于不公平、不合理的條款;二、提貨券上的“最終解釋權”也是無效條款,因為其與《合同法》有關規(guī)定相抵觸,屬于不合法的條款。
工商部門表示,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第四十條規(guī)定,格式合同中,提供格式條款方免除其責任、加重對方責任、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,該條款無效。商家在消費、服務卡券上注明有效期、強調解釋權必須在法律法規(guī)允許的范圍內,否則消費者可維權。
聽了工商部門的說法后,水果店負責人也意識到問題所在,表示聯(lián)系總部后盡快給周女士一個說法。截至發(fā)稿時,記者獲悉,周女士已經(jīng)順利地提到了水果。
在此,工商部門想說的是,雖然商家在一些現(xiàn)金消費券上自行規(guī)定有效期是一種“霸王條款”,但消費者在使用這類消費券時,最好是留意一下期限,盡量在這個期限內消費完畢,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。如果實在不小心過期了,商家不允許使用,可請求工商部門幫忙。(侍 敏 史蘭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