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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果商每四個月 須交千元贊助費
【導讀】
節(jié)慶費、進場費、攤位費等各種收費,讓供應商苦不堪言。日前,山西、四川等省開始集中整治這類不合理的收費。昨天,南昌一水果供
水果供銷合同突然被終止
2011年9月1日,經朋友介紹,供貨商舒先生和“巢歌”KTV簽訂了一份水果供貨合同,由他負責“巢歌”的西瓜及少量蘋果的供應,供貨期限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的9月1日。按照合同約定,舒先生每周一提供水果報價單一份,“巢歌”按報價單核算每周的貨款,而舒先生則應保證協(xié)議期間供應的水果價格不高于市場平均價格。
“我都是按照協(xié)議來執(zhí)行的。”舒先生稱,可不知為何,到了去年12月份對方通知其不用送貨了。后來,舒先生找到“巢歌”負責采購的羅經理,羅經理稱舒先生提供的西瓜價格太貴,并表示送到2011年12月底,合同即終止。
對于“巢歌”的做法,舒先生表示無法接受,即便是有什么問題,羅經理也應該告知,而不是隨意終止合同。況且,到目前為止,“巢歌”還沒有支付2011年12月的供貨款1.5萬余元。
4個月收取1000元贊助費?
面對“巢歌”的強硬態(tài)度,舒先生也無可奈何,從今年起,他不得不停止供貨,但他心里卻有不甘。舒先生說,按照合同約定,在這供貨的4個月內,他給了“巢歌”1000元的“贊助費”,每個月50公斤免費西瓜,總共200公斤。“不僅如此,我還免費提供了270個蘋果,”舒先生稱,面對“巢歌”的這些要求,當初他也沒有辦法。
昨天,記者注意到,在舒先生提供的水果供應協(xié)議第四條中明確注明:乙方(供貨商)需每月免費提供100斤西瓜作為對甲方(巢歌)門店的支持。另外,乙方每四個月支付甲方1000元的贊助費,即乙方每年支付甲方贊助費3000元,贊助費每四個月從乙方貨款中直接扣除。
“如果合同期為一年,我們也認了,但是現(xiàn)在我們才供貨四個月,對方還收我們這兩筆費用,就很不合理。”舒先生無法接受這樣的條件。
“巢歌”稱收取進場費是行規(guī)
昨日,“巢歌”負責采購的羅經理解釋稱,公司收取這3000元錢是他們的行規(guī),這筆費用可以說是進場費或者說是攤位費,每個供貨商都需要支付這筆費用,只是多少不等而已。
對于每個月提供50公斤西瓜這事,羅經理認為,舒先生提供的西瓜價格過高,這算是沖抵一點利潤。并稱,按照口頭協(xié)議,舒先生只能在市場批發(fā)價的基礎上加0.7元送貨,但有一次他到市場上做了調查,批發(fā)價為1.4元的西瓜,舒先生賣給“巢歌”卻是3.2元。舒先生則對此予以否認,他說自己一直都是按照約定來送貨,而且水果價格波動較大,不可能一成不變。
至于270個蘋果的問題,羅經理表示,其中150個是在平安夜送給員工的,而且每個水果供貨商都要送的,另120個則是作為福利送給公司辦公室的人員。這筆費用在合同中沒有提及,公司也肯定不會出這筆費用,如果舒先生執(zhí)意要收這筆錢,他會個人掏腰包支付。
談及舒先生還沒有領到去年的貨款問題,羅經理表示會在2月12日之前支付,但他同時表示1000元進場費和200公斤西瓜的費用,公司肯定不會支付。
律師稱商家轉嫁風險給消費者
對于供貨商和“巢歌”之間的糾紛,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文軍稱,不管該協(xié)議有沒有違約條款,從協(xié)議內容來分析,這是一份不平等的協(xié)議。從法律公平的角度來說,首先要弄清楚贊助費或進場費到底是什么費用,其次對于每月免費提供50公斤的西瓜,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,那么“巢歌”就不應該收取,應該退還這兩筆費用。
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徐靜則表示,收取進場費,無疑是商家轉嫁商業(yè)風險的一種做法,商家將自身的風險轉嫁給了供貨商,而供貨商肯定不會做虧本生意,最終,為此買單是消費者,這也是推高消費價格的一種因素。從長遠的發(fā)展來看,這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(fā)展,應該規(guī)范和制止這種不合理的收費,給更多的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競爭環(huán)境。